共同受賄五萬元拿了五千元構成受賄罪嗎
一、"共同受賄五萬元,拿五千元是否構成受賄罪?"
共同受賄案中,以總數額為依據判刑,即共同受賄五萬元,雖然只拿了五千元,追究責任時是按五萬元來考慮的。法定刑為五年以上。【對犯貪污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對犯受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二、院提起訴訟,行賄50萬以下的行為的處罰是什么?
1、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刑法》第三百九十條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3、其他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二)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3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犯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
4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三百九十條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九十條
三、"貪污受賄十萬被判刑"
1、受賄10萬以上,不滿20萬元的,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貪污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污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污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污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條
[1]《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條
[2]《刑法》 第一條
[3]《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條
四、如何減輕貪污受賄案件中cooperation減刑處罰
受賄10萬在調查時積極配合的,在判刑后,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減刑1、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
2、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七十八條
[2]《刑法》 第五十條
五、"貪污受賄犯罪如何被判刑"
1、貪污受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屬于“較大數額”,予以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數額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而且對于多次貪污受賄沒有經過處理是的,要按照累計貪污受賄數額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