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罪及常見行為
一、"濫用職權行為及法律后果"
1、濫用職權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濫用職權包括超越職權、亂作為和不作為等行為。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濫用職權罪概述及量刑標準"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不按或違反法律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侵吞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等行為。濫用職權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由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致使國家機關的某項具體工作遭到破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侵犯的對象可以是公共財產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財產。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可以點擊“咨詢我”在線咨詢,律師為您解決法律問題。
三、"濫用職權導致的相關違紀行為及其表現"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不按或違反法律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侵吞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等行為。據《刑法》規定,濫用職權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一般認為,濫用職權是結果犯,而危害結果是說明犯罪客觀方面的事實情況,是犯罪客觀方面的選擇要件。“重大損失”是濫用職權罪的客觀要件之一,也是區分濫用職權罪與非罪的重要標準,而如何認定刑法意義上的重大損失也成為辦理瀆職犯罪的關鍵問題所在。在量刑方面,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濫用職權行為及其法律后果"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不按或違反法律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侵吞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等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濫用職權,是指不法行使職務上的權限的行為,即就形式上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一般職務權限的事項,以不當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實施違反職務行為宗旨的活動。首先,濫用職權應是濫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一般職務權限,如果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與其一般的職務權限沒有任何關系,則不屬于濫用職權。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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