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量刑標準
一、"廣東省搶劫罪量刑標準及量刑原則"
廣東搶劫罪的量刑標準是以這些標準進行定罪有故意犯罪前科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有期徒刑一年為基數(shù),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個月,有數(shù)額的每增加17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1搶奪殘疾人、老年人、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財物的; 2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醫(yī)療等款物的; 3一年內(nèi)搶奪三次以上的; 4利用行駛的機動車輛搶奪的。
二、"我國刑法對搶劫罪的量刑標準及其適用原則進行詳細規(guī)定"
《刑法》對搶劫量刑標準作以下界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shù)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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