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后法定代表人的變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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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權轉讓后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更改"
股權轉讓之后法定代表人不需要改變。股權轉讓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辦理變更登記。如果公司需要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二、"我國股權轉讓是否需要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在股權轉讓交易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不需要辦理工商登記,有限責任公司則需要辦理相應的工商登記。一般情形,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辦理股權變更登記,但是,有限責任公司內部股東之間不引起股東名稱發生變化的股權轉讓,無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七十三條
[2]《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3]《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
三、"股權轉讓的合法性及法律規定"
律師解答自己的股權能否自己決定轉讓,需要視情況而定。如果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但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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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1]《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四、"股東權權能轉讓的合法性及法律認定"
股東權中的權能轉讓合法。股權包括自益權和共益權,股東可將自己在特定期間內的分紅權、表決權轉讓給他人。表決權的受讓方應當在股東的表決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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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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