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質量問題或發現問題,該向誰投訴?
一、“安置房質量問題投訴渠道”
房屋質量問題可以向當地質檢站投訴。如果房屋質量保修期有沒有過,可以找建筑商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二、"安置房投訴渠道及解決問題方法"
房屋質量問題可以向當地質檢站投訴。
因商品房質量保修責任發生糾紛的。當事人不能協商確定時,購房者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和自己的實際情況起訴開發商。對于評估機構的監督也將加強、或對開發商的解決不滿意,房屋質量問題可以向當地質檢站投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
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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