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先于父母去世的遺產繼承問題
一、"繼承人在其父母去世前去世時的遺產繼承問題"
繼承人先于父母去世的,可以施行代位繼承。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二、孫子能繼承爺爺的遺產,但需滿足一定的法律條件
1、可以通過遺囑的方式來進行繼承處理,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2、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3、一千一百五十條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2]《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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