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的相關規定及范圍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監視居住法》規定與法定
《刑訴法》第七十三條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指定的居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備正常的生活、休息條件;(二)便于監視、管理;(三)能夠保證辦案安全。采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監獄等羈押、監管場所以及留置室、訊問室等專門的辦案場所、辦公區域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適用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公安部規定》第一百零七條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有礙偵查”(一)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殘、自殺或者逃跑的;(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處執行監視居住有人身危險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人員與犯罪有牽連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監視居住人支付費用。《公安部規定》第一百零八條固定住處,是指被監視居住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生活的合法住處;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為被監視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指定的居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備正常的生活、休息條件;(二)便于監視、管理;(三)保證安全。公安機關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執行監視居住。《公安部規定》第一百零九條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制作監視居住通知書,在執行監視居住后二十四小時以內,由決定機關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引用法規
[1]《刑訴法》 第七十三條
[2]《刑訴法》 第三十三條
[1]《公安部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
[1]《公安部規定》 第一百零八條
[1]《公安部規定》 第一百零九條
二、監視居住的條件及種類
1、監視居住的條件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監視居住的種類包括住所監視居住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四條
三、《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執行范圍探討》
監視居住本身就是一種刑事處罰,一般社會危害不大、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的,不會再判罰實刑。主要看主觀犯罪的目的和社會危害性以及認罪態度。監視居住,只是要求當事人配合調查的一種措施。判刑之后的叫監外執行。需要符合下列條件。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2懷孕或者正在哺育自己嬰兒的婦女3生活不能自理,監視居住指定的居所執行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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