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被告不出庭如何處理
一、行政訴訟中被告主體錯誤應如何處理
1.行政訴訟被告主體錯誤如何處理原告起訴的被告不合格,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但行政復議機關作為共同被告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十六條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但行政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3.第二十八條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時,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應當追加的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應追加為第三人,其不參加訴訟,不能阻礙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裁判。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 第二十六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
二、告錯被告在行政訴訟中的處理方式
行政訴訟中發生訴訟主體錯誤,法院應當提醒原告變更或者追加被告,原告同意的則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六條
三、"行政訴訟中被告不出庭的法律標準與處理方法"
律師解答行政訴訟中被告不出庭的情況比較少見,但如果出現了怎么辦,現分析如下
現行法律對此也做了詳盡規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8條,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被告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根據現有證據進行審查,被告拒不出庭也不依法提供證據的,視為被告作出行政行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可以依據查明的事實作出判決。
另外,對于被告不依法履行訴訟義務的行為,可以向其上級機關或監察機關發送司法建議函。
法律依據
,可以依據查明的事實作出判決。
另外,對于被告不依法履行訴訟義務的行為,可以向其上級機關或監察機關發送司法建議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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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58條
四、處理行政訴訟中漏列被告的方法
1、行政訴訟中漏了被告的處理方式是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
2、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但行政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五、行政訴訟中被告遺漏的處理方式
如果行政訴訟中漏了被告,則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但行政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六條 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 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但行政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時,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應當追加的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應追加為第三人,其不參加訴訟,不能阻礙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裁判。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六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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