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房子歸誰?法律如何規定?
一、"離婚后孩子歸屬問題男方還是女方?"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二、"離婚時房產歸女方,如何將貸款過戶到女方名下?"
1、貸款未還清的話不能過戶,需要還清貸款、注銷抵押后才能過戶。
2、還清貸款、注銷抵押后帶著身份證明、房權證、戶口本、離婚證、過戶確權審批表等材料到房管部門辦理,原來夫妻間的過戶屬于共有財產變更,不需要交稅,只繳納工本費。
三、離婚后房產分配法律規定
離婚后房子不一定歸男方。如果有約的,應當按照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約定的,按照以下情況處理1.一方全款買房,并且登記在自己名下的,為個人財產,除非另有約定,離婚時不予分割。
2.一方全款買房,但是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視為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協議不成的,法院進行分割。
3.在登記前貸款買的房子,登記在一方名下,但是用共同財產還貸的,離婚時房產歸登記方所有,但是婚后房產增值部分和還貸部分為共同財產,離婚時另一方對此部分可以要求分割。
4.夫妻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子,不論登記在哪一方名下的,都屬于共同財產。
5.一方父母為子女購買的房屋視為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屬于個人財產,除非另有約定,離婚時不予分割。
6.雙方父母出資的,全款買房的,寫在一方名下的,按出資比例,按份共有,在雙方名下的,如果沒有約定份額,那就是共同共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四、"房子離婚后能否要回給女方?"
1、若您雙方是協議離婚,并在離婚協議書中對房屋的所有權歸屬進行了明確約定,同時完成了房屋過戶行為,在離婚后無法要回該房屋;
2、若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將其名下的房屋過戶給女方的行為是一種對房產加名或者更名的行為,這并不能改變房屋歸兩人共同共有的法律狀態,離婚時該房屋是需要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如離婚時沒有具體分割,離婚后是可以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要求分割的。
五、離婚彩禮money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因此,符合上述情形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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