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共安全罪是否需承擔賠償責任2.安全保障義務人未盡責,致損需承擔責任嗎3.危害公共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法律問題探討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或者公共財產遭受經濟損失的,犯罪分子要承擔民事賠償的責任。
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六條
二、【問題】安全保障義務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1、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需承擔刑事責任
犯了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114條和第115條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114條和第1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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