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后身故,一起喝酒的需要承擔責任嗎
一、"酒駕后身故,同車者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1、具體視情況而定。
2、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嚴禁酒后駕駛機動車。作為朋友明知他人駕駛機動車不準飲酒,而使其酗酒,(也許包括勸酒)顯然朋友家存在嚴重過錯。朋友家必然要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二、"酒駕后身故,同桌飲酒者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和人一起喝酒中,如果飲酒出事,有四種情況勸酒者需承擔法律責任1、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3、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三、"的責任"
1、若一起喝酒的當事人一方受損害,且另一方存在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四、酒駕出事故,同車人員是否承擔責任?
多數情況下應由發生事故的飲酒人自負損失。但如果發生強迫性勸酒、惡意勸酒、灌酒者和未能保證喝酒者安全,則共同飲酒人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同行人盡到了提醒、勸阻、通知家人、照顧、護送義務,同行人是無過錯的,不需要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
五、"酒駕死亡事件中涉及人員的責任判定"
酒駕死亡,同桌酒友是否要負責需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同桌酒友竭力勸阻無效,當事人執意要酒駕的,酒友無責任。
如果同桌酒友明知道當事人酒駕,能夠勸阻而不勸阻的話,應當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
但如果同桌酒友并不知道當事人喝酒后又去開車的,那么同桌酒友不應該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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