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時說的一至兩年是否是量刑
一、“法庭上承諾的一到兩年是否指的是刑罰的執行時間?”
1、涉嫌違反《刑法》侵占罪的規定,即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行為。法定刑期,一般情節的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沒有規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具體標準,可能各省自己有標準,建議咨詢當地。
高利轉貸罪和挪用公款罪是經濟犯罪中兩個比較典型的罪名,它們的量刑標準與經濟犯罪的量刑標準有相似之處,它們大多數以犯罪的數額去認定。但是高利轉貸罪是采用單位犯罪的雙罰制,而挪用公款罪不僅考察數額還因類型不同考察時間。
二、"法庭上的量刑承諾一、二年的時間框架是量刑標準嗎?"
1、如果法院沒有當庭宣判,那么當事人在法庭上得到的消息應該是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那么,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只是法院參考的依據。但是,法院還是會依照當事人的犯罪事實,以及證據進行審判。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 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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