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差別的詳細解釋
一、"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請求權"
一、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他人已經開始訴訟的依據,是對本訴原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主張獨立的請求權。這個請求權可以是全部的請求權;也可以是部分請求權
二、所謂有獨立的請求權是指第三人對雙方當事人爭議的訴訟標的,主張全部或部分的實體權利,即認為當事人雙方爭議的民事權益,既不屬于原告,也不屬于被告,而全部或部分屬于自己,因而既反對原告的主張,也反對被告的主張,并以獨立的實體權利資格參加到當事人已經開始的訴訟中來,請求人民法院通過行使審判權對其民事權益予以保護。如史某某訴王一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立案后,王二和王三認為史某某與王一爭議的三間租賃房屋中有兩間分別屬于王二和王三租賃,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上訴狀提供了相應的收取租賃的證據,因而王二和王三有獨立的請求權。
二、"獨立請求權與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區別"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獨立的請求權,可以以原案原告和原案被告為被告提起反訴,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權提起反訴。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參加案件的審理,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由法院依職權或者依申請參加案件審理。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
三、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與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及權益差異
1.前者在訴訟中的地位相當于原告;后者在訴訟中的地位依附于所支持的一方。
2.前者有獨立的請求,既不認可原告也不認可被告的請求;后者無獨立的請求,招致支持關系起利益的一方的主張。
3前者與訴訟標得的關系比后者要緊密,后者不具有摹寫前者在訴訟中的權利,如管轄權異議,撤訴等,前者其實是在本訴中又提發生新的訴;而后者無增加新的訴。
4.是原被告兩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方當事人。是同案件處置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而參加到他人之間正在進行的訴訟的人。隸屬廣義上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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