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資格及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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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公司法人的資格是否存在的問題"
1、分公司并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所以分公司通常情況下只有負責人,在分公司違規運營的情況下,分公司的負責人和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對直接追責。由此也應該知道,其實分公司在法律上根本就不能獨立的去參加民事訴訟的。
2、分公司沒有法定代表人,只有負責人。
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就是說,分公司不能自行參加民事訴訟,它不具有法人資格。
4、分公司是指一個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雖有公司字樣但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公司,無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后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5、作為法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在公司內部按照經營業務的分類及地域范圍,釆取設置分支機構的管理方式,進行合理分工。按相關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該總公司承擔。
二、公司法的分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資格
1、公司法的分公司在通常情況下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
2、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且其產生的債務,一般由總公司承擔清償責任。
3、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4、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成立分公司是否需要法人?分公司是否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分公司屬于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所以也不是獨立法人。
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屬于分支機構,在法律上、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僅僅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名稱、章程,沒有自己的財產,并以總公司的資產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分公司是指一個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雖有公司字樣但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公司,無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后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四、"分公司簽署合同的獨立資格與法律依據"
分公司具有簽署合同的資格,可以對外簽訂合同,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名稱和公司章程,沒有自己的資產,沒有單獨的法人資格,不能承擔民事責任,但可以以自己公司的名義從事活動,簽署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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