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案件的律師代理與刑事訴訟中的申訴機制
一、"刑事案件重溫程序哪些情況下可以提出申訴或申請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刑事一審與二審的主要區別及法律規定"
律師解答刑事一審和二審的區別主要有
1、一審程序由公訴或者自訴引起,二審程序由上訴或抗訴引起;
2、一審案件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案件由一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
3、一審判決是未生效判決,二審判決為終審的生效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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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2]《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1]《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1]《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1]《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八條
三、刑事審判與審查起訴的分離及聯系探究兩者差異
刑事審判和審查起訴的區別有審判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對來源于人民檢察院的公訴案件或者自訴人自訴的案件進行審理并判決的一項活動,而審查是指調查核實并評定是否正確、妥當,審查起訴是人民檢察院對訴訟案件進行處理的,而審判是法院進行處理的。
四、刑事申訴與再審法律程序及其區別
刑事申訴和再審的區別主要是1、時限不同
提起再審適用除斥期間制度,即從判決、裁定生效時開始計算,兩年內必須提起再審。并且,該”兩年“不得適用中止,中斷以及延長,而申訴無時限要求;
2、權利屬性不同
申訴權系《憲法》權利,提起再審是訴訟權利;
3、依據不同
提起再審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各種法定情形,而申訴只要滿足”不服原判“即可,沒有特別的要求。
4、兩者之間的聯系
申訴并不必然啟動再審程序。
5、處理機關不同
提起再審的處理機關系原審法院或上一級法院,而申訴的處理機關系原審法院、上級法院以及檢察院;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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