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未侵權:產品銷售與專利糾紛
一、證明沒有使用侵犯專利的產品
生產銷售的產品被告專利侵權證明沒有使用這種專利方法的方式是,生產銷售的產品被告專利侵權的;生產銷售商關于其生產工藝不同于專利方法的主張,與法院保全的實物、證人陳述不一致、互相矛盾的,法院對生產銷售商的其生產工藝不同于專利方法、沒有侵權的抗辯理由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根據《專利法》第三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
引用法規
[1]《專利法》 第三條
二、"侵犯專利產品銷售"
1.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可知,銷售不知道是侵犯他人專利的產品并能證明該產品來源合法的行為本身仍是侵權行為,但因其主觀上無過錯,《專利法》免除其賠償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七十七條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向外國申請專利,泄露國家秘密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七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七十八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十九條
三、"侵犯專利權產品的銷售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
1、根據專利法第十一條,
對于產品專利,侵權行為有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
對于方法專利,侵權行為有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對于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行為有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
2、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一)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
(二)銷售侵犯專利權的產品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五)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
3、第七十條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侵犯專利權的在使用產品是否構成侵權?
1、使用侵犯專利權的產品是否屬于侵權行為還要看使用者是否清楚產品是否侵權才可判定。
2、《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引用法規
[1]《專利法》 第六十三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