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否可以重新申請
一、"交通事故認定與重新認定申請指南"
關于交通事故重新認定書如下 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屬于《民事訴訟法》中證據規(guī)定的“鑒定結論”,一般具有較高的權威性、科學性和嚴肅性。 如果當事人對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書不服,是否可以進行救濟如果可以救濟,則如何進行救濟 事故認定書是否采信,則須由法院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guī)則》的有關規(guī)定對其予以審查判斷,而不是不加審查一概當然認定采納。如果達成調解發(fā)生“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交通事故責任書作為證據,在訴訟中人民法院是否采納交通事故認定的意見,需要經過證據審查以后方可以確定。但是,實踐中,需要法官有高度的責任心,否則,交通事故一旦認定,幾乎就只有理論上更改的可能,而這正好是現(xiàn)實! 交通事故認定的法律救濟途徑有二 A、《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B、當然,事實上,在實踐操作中,很少會發(fā)生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撤銷交通事故認定書。因此,當事人另外一種救濟手段即是通過向法院訴訟,在訴訟過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通過取證、舉證和質證,并闡明理由,盡力推翻同處于證據地位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由法庭對交通事故認定予以質證后決定是否采信這項證據,并有權決定事故的賠償責任比例。 C、通過信訪程序。依據信訪條例的規(guī)定,只有在司法程序進行完畢后,才可以啟動信訪程序。作出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本身并不主動承擔重新認定,而是由上級機關責令重新認定后,予以救濟。司法實務中,法庭一般不會變更或者撤銷事故認定的,而信訪的成本又高,當事人獲得法律救濟的機會非常小、途徑少。有交警發(fā)牢騷說“說的好,逃逸找不著,認定聽領導,不請不送清挨宰,是非黑白任擺擺”。
引用法規(guī)
[1]《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 第五十一條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否可以重新申請?"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能重新申請,但是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引用法規(guī)
[1]《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 第七十一條
[1]《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 第七十一條
五、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能申請重新認定嗎?
1、可以申請復核。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2、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fā)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引用法規(guī)
[1]《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 第六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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