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20年無證結婚,子女問題如何處理?
一、"同居20年無結婚證,子女成熟離何處?"
1、未領取結婚證的,只能按照同居關系處理,不需要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對財產和子女作出處理后,就可以直接分開。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條
二、《民法典》規定同居關系是否能享有婚姻關系權益
同居關系沒有婚姻關系。
所謂同居關系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實婚姻關系法定條件的兩性關系。
婚姻關系的成立有三個基本的法律特征。
一、結婚的主體是男女兩性。不是由男女兩性生理差別的結合,便不構成結婚。
二、結婚行為是法律行為。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履行法律規定的結婚登記程序,否則,婚姻關系不產生法律后果,即不受法律保護的無效婚姻。
三、結婚行為的法律后果是確立雙方的夫妻關系,并承擔由此而產生的責任、權利、義務。這種已確立的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任何單位、個人或夫妻雙方都無權解除夫妻關系。
三、"民法典規定同居關系解除的程序及方式"
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無配偶者之間同居后要求解除同居關系的,自行解除即可,不需要經任何部門辦理手續。
如果當事人因同居期間涉及到的財產分割問題以及子女撫養問題產生糾紛的,可以起訴到法院,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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