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受賄與單位行賄的定義、認定及法律規定
一、"單位受賄罪概述與識別"
根據相關規定,就單位受賄罪認定如下一、主體方面。單位受賄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二、客觀方面。單位受賄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單位集體利用職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三、客體方面。單位受賄罪侵犯的主要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四、主觀方面。單位受賄罪是單位犯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這種故意,是經單位決策機構的授權或同意,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故意收受或索取賄賂的行為表現出來的,是代表單位的整體意志體現.單位受賄應予立案的標準1、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2、強行索取財物的;
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單位受賄罪的刑罰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 【單位受賄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四)單位受賄案(第387條)單位受賄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且是情節嚴重的行為,才能構成單位受賄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單位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2、強行索取財物的;
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三百八十七條
[1]《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第387條
二、單位行賄罪認定與司法規定的探討
關于“單位行賄罪,單位行賄罪的認定,單位行賄罪的司法規定”的相關解答如下單位行賄罪顧名思義是單位利益不正當手段行賄的行為。實踐中適用本條時,要注意如果單位沒有行賄的故意,而是因被勒索被迫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財物的,不能認定為單位行賄。另外,在追究單位行賄罪的刑事責任,應注意對因行賄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進而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理。如果您還想了解其他法律問題,聽律網網還提供了專業的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再次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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