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犯罪界定方法
一、"非法經營犯罪的界定與accuracy"
l、本罪的刑事違法性與其行政違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說,非法經營者必然違反有關的工商法規、沒有行政違法性就不存在刑事違法性,在我國目前行政經濟法規不很健全的情況下,考察某一經膏行為是否違反國家規定,一定要把國家政策的精神吃透,對既不宜提倡、也不宜急于取締的,要因勢利導,使其向有利于社會的方向發展,不要輕易作犯罪處理。2、本罪在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必須是出于故意,對于因不知其為非法而進行非法經營的,不認為構成本罪,而只能給予行為人以行政處罰。
3、本罪在犯罪情節上要求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而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應以非法經營額和所得額為起點,并且要結合行為人是否實施了非法經營行為,是否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引起其他嚴重后果,是否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悔改等來判斷。
二、"準確界定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犯罪的標準與方法"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根據本條的規定,區分本罪與非罪,即與一般違法經營行為的界限,可著重從以下三個方面考察
1、行為人是否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如果行為人并未利用職務之便而經營同類營業的,就不能以犯罪論處,如行為人雖然經營了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并獲利巨大,但這一行為與其所任職的職務無關,就不構成犯罪。
2、行為人經營的是否為同類營業。構成本罪必須是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如果行為人經營的不是同類營業,不構成犯罪。
3、行為人獲取的非法利益是否達到數額巨大。如果行為人利用了職務之便,并且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但獲取非法利益未達到數額巨大,不能以犯罪論處。
(二)本罪與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界限
本罪與公司、企業人員受賄在犯罪的主觀方面均為直接故意,都有獲取非法利益,財物的目的,但兩罪在本質上有明顯的區別,表現在
1、犯罪主體有所不同。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主體是在公司、企業中工作的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公司、企業工作人員。這里的公司、企業,包括不同種類或性質的公司、企業,這里的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包括在公司、企業中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員。而本罪的主體只限于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和經理,范圍較前者要狹窄得多。
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兩罪在客觀方面雖都有利用職務之便的特征,但獲取非法利益所采取的客觀手段有所不同本罪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主要是通過“競業經營”來獲取非法利益;而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則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通過直接“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方式,為他人謀取利益而獲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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