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替考試罪相關法律規定
一、"代替考試罪"的認定在刑法中的規定及其相關解釋
對于認定代替考試罪的定性,相關法律是怎樣規定的代考行為滋長的舞弊現象使國家教育考試制度形同虛設,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代考行為破壞國家考試管理秩序,動搖了社會誠信道德基礎,嚴重損害了國家考試制度公信力;代考行為是對國家培養和選拔人才公正機制的挑戰,違反了公平競爭原則,使考試作為評判考生專業素質的功能遭受破壞性影響和扭曲,嚴重影響社會人才評價、選報機制的正常運行;代考行為不但阻礙自身發展,侵害他人參與公平競爭的合法權益,還會毒化風氣,破壞和諧有序的社會環境。因此,對代替考試行為苛以刑罰,有助于消除弊病,防止引發社會誠信危機。
二、"代替考試罪判刑標準與刑罰"
你好!代替考試罪判刑標準如下:在定性方面,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代替考試罪的定性要注意三點一是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二是本罪所指的考試目前未予具體列明,但必須是依據法律設立的國家考試,依據部門規章、文件設立的考試,不在此罪范圍之內;三是本罪是典型的對向犯,刑法同時處罰考生和槍手雙方行為人,且雙方行為人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在量刑方面,根據刑法打擊預防犯罪的目的,結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考慮到本罪行為人多為在校學生,且替考者主要以獲取物質利益為目的,代替考試罪的量刑較輕。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代替考試罪的定罪量刑檔次》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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