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后還會判刑嗎,有哪些相關規定
一、"監視居住、取保候審后是否還會被判刑?"
1、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只是強制措施,跟是否判刑沒有關系,判刑是由人民法院進行的,有犯罪事實,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就會被判刑。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二、望城區監視居住是否能判刑及處罰標準
繼承人帶著自己的身份證明,死者的死亡證明,身份信息證明,財產所有權證書,到 公證處 辦理即可法律依據《公證程序規則》第十八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二)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三)申請公證的文書;(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五)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這就是房產遺囑公證需要什么的解答引用法規
[1]《公證程序規則》 第十八條
三、"監視居住后還需不需要判刑及相關規定"
律師解答監視居住只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待審判后如果構成刑事犯罪一樣要判刑的。
監視居住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而依法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剝奪的一種強制性方法。
所謂強制措施只是一種偵查手段,是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竄供、毀滅證據、再次犯罪等。不管是關到看守所里,還是在家里監視,只是視案件情況而有所不同,其目的都是預防性的,而不是懲戒性的。
監視居住有兩類人一類情形是符合逮捕條件,但是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另一類人是指《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被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并不等于就有罪或者無罪,一切還需要經人民法院的審判后才能確定是否有罪,犯的是什么罪,具體該怎么量刑。因此,監視居住后并不一定會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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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
[1]《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對符合取保候審條
四、"監視居住申請取保候審是否會被判刑?"
監視居住與取保候審有以下三點區別,分別是一、適用條件不同取保候審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幼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5、持有有效出境證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偵查的;監視居住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不如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養人;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的;
5、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特殊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更為適宜的;
6、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二、執行地點取保候審被告人居住的地區監視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無固定住處的,可在指定居所執行。擴展資料相關案例金某是本市某工地的塔吊信號工,但他并沒有塔吊信號工資格證書,也沒有經過正式培訓,僅僅是跟別人學了幾天就上了崗。去年3月底的一天,金某在與宋先生一起在工地里擺放木方,金某將木方捆好后示意塔吊司機起勾。然而,一塊木方在被吊起后落了下來,正好砸到宋先生的頭部。金某和工友一起將被砸的宋先生送到醫院,但宋先生在被送到醫院時已經去世。因沒有塔吊信號工資格證,加之當時沒有按照安全規范將木方捆好,金某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4月,金某所在單位與被害人家屬達成了賠償協議,隨后金某被取保候審。然而,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豐臺檢察院經多次嘗試均未聯系到金某,金某妻子的電話也無法打通。經過兩次對金某的傳喚,其均未到案,因此在11月,豐臺檢察院對金某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承辦檢察官表示,取保候審是強制措施的一種,并不是刑事訴訟活動的終結。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審后并不是“沒什么事兒”了,而是應當遵守取保候審的各項規定,如未經批準不得離開居住的市、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被傳訊時及時到案等。如果犯罪嫌疑人違反取保候審規定,情節嚴重的,則可以予以逮捕。
五、"監視居住與刑事處罰的關系我國法律如何規定?"
1、監視居住只是一種強制措施,并不是一種刑罰,而且監視居住與是否判刑也沒有必然聯系。
2、監視居住只是在刑事訴訟中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強制措施的一種,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而依法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剝奪的各種強制性方法。
3、所謂強制措施只是一種偵查手段,是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竄供,毀滅證據,再次犯罪等等。不管是關到看守所里也好還是在家里監視也好,只是視案件情況而輕重有所不同,其目的都是預防性的,而不是懲戒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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