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犯罪的界定關鍵與司法界定
一、的關鍵在于界定軍事秘密的泄露以及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1、區分故意或者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的界限
刑法雖然將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和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規定在同一條文中,而且規定了相同的法定刑,但在具體適用時應注意加以區別。因為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其主觀方面是故意還是過失,對其應負的刑事責任有重大影響。對于泄露軍事秘密的行為,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的應從嚴,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的應從寬;在決定刑罰時,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的應從重,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的應從輕。
2、本罪與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法規競
刑法對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和第398條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規定存在完全的法規競合關系,即本法第398條對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規定可以完全包括對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的規定。對這種情況,當軍人故意泄露軍事秘密時,應優先適用本法第432條的規定,以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論處。
三、"我國法律如何規定和處理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的行為"
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規,故意或者過失泄露軍事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四、探究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犯罪的追訴標準
過失泄露軍事秘密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條) 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是指違反國家和軍隊的保密規定,過失泄露軍事秘密,致使軍事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觸范圍,情節嚴重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泄露絕密級軍事秘密一項(件)以上的;
(二)泄露機密級軍事秘密三項(件)以上的;
(三)泄露秘密級軍事秘密四項(件)以上的;
(四)負有特殊保密義務的人員泄密的;
(五)泄露軍事秘密或者遺失軍事秘密載體,不按照規定報告,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的;
(六)有其他情節嚴重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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