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準確斷定綁架罪
一、"確定綁架犯罪的準確性關鍵證據和司法實踐"
(一)本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界限拐賣婦女、兒童罪與綁架罪均有綁架的行為,在形式上有許多相似之處,兩者區別之關鍵在于犯罪目的不同,拐賣婦女、兒童罪以出賣為目的,而綁架罪以勒索財物、以他人作人質等為目的。
(二)本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
以威脅方法實施綁架罪與敲詐勒索罪常易混淆,二者的區別是
1、犯罪侵害的對象不同。敲詐勒索罪實施威脅的對象和取得財物的對象是同一個。而綁架罪實施威脅綁架的對象和取得財物的對象是分別不同的人。
2、客觀要件表現不同。敲詐勒索罪威脅的如系暴力,行人聲稱是將來實施,而綁架暴力的威脅,則是當時、當場己經實施的。
3、敲詐勒索罪行為人并不擄走被害人予以隱藏控制,而綁架罪則要將被害人擄走加以隱藏、控制。另外,如果行為人以并不存在的綁架行為欺騙威嚇某人不是當場交付財物的,既不應以敲詐勒索定罪,也不能以綁架定罪,而應以詐騙罪論處。如欺騙威嚇某人當場交出財物,而威嚇的是以暴力侵害人身為的,則應以搶劫罪論處,如威嚇的是以揭露隱私等,則應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三、如何認定綁架罪及綁架案件中較輕情節
綁架罪情節較輕具體認定犯罪構成基本事實是由多種因素構成的,其中包括綁架手段綁架罪作為嚴重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對被綁架人的實力控制是其行為的本質特征,因此,手段的暴力程度和嚴重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綁架罪的情節。從刑法理論的通說和司法實踐中的多發案件來看,綁架手段一般包括暴力、脅迫、麻醉等方法,而其危害程度呈明顯的遞減趨勢,如果采用輕微的行為手段實現對被綁架人的實力控制,可以認為是情節較輕。危害結果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質特征。綁架罪必定侵犯到的法益是被綁架人的人身權利,而通常也會侵犯到第三人的財產或其他權益。如果未對被綁架人造成輕傷以上后果或勒索的并非數額巨大的財物,也并非提出了重大的不法要求,則為了鼓勵行為人放棄使用暴力,保護被害人合法權益,盡量縮小犯罪造成的社會危害,可以認定為情節較輕。行為對象綁架行為直接作用的對象是被綁架人,而一旦提出索財或其他不法要求,則會形成雙重對象。綁架罪侵害對象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如果以老幼婦孺等弱勢群體為綁架對象,則因其反抗能力較弱而使得行為人容易實現犯罪的最終目的,同時也更有可能造成被害人的傷亡后果,嚴重背離了社會的基本倫理道德,可責性更強。犯罪目的和動機綁架罪是目的犯,其犯罪目的是勒索財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而犯罪動機雖不是犯罪構成的基本要素,但與犯罪目的關系密切。引發綁架罪的動機多種多樣,從實踐中來看,有的出于滿足個人私欲、有的迫于生活壓力、有的為了謀求特定的政治需求、有的為索要真實債務而綁架他人最終索要過多財物等。不同的動機影響到行為人犯罪目的的嚴重程度,也反映了行為人不同的主觀惡性,最終影響到社會危害性,也是認定情節較輕時需要考慮的因素。行為程度綁架罪是行為犯,實施綁架行為并達到對被綁架人的實力控制即構成既遂,特定犯罪目的是否實現對構成既遂并無影響。但行為程度對綁架罪的社會危害性的影響卻不容忽視。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相關立法例,綁架既遂后釋放被綁架人或控制被綁架人時間較短的、未經勒索或提出不法要求而釋放被綁架人等情形,可以考慮認定為情節較輕,有利于鼓勵行為人及時放棄犯罪,防止危害繼續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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