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如何處理個人所得稅
一、"合伙企業清算時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企業進行清算時,投資者應當在注銷工商登記之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結清有關稅務事宜。1、企業的清算所得應當視為年度生產經營所得,由投資者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2、前款所稱清算所得,是指企業清算時的全部資產或者財產的公允價值扣除各項清算費用、損失、負債、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潤后,超過實繳資本的部分。清算所得按照合伙企業的全部清算所得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伙協議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清算所得和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稅目仍然是"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3、在這里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合伙企業清算所得應當扣除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潤。這是因為在計算正常生產經營期間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時,不論當期實現的利潤是否進行分配,均包括企業已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所以,在計算清算所得個人所得稅時,應當剔除以前年度未分配的留存收益。
二、有限合伙企業稅收政策及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
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
2000〕091號)規定,從2000年1月1日起,合伙企業投資者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度預繳。投資者應當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終了后7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30日內,投資者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并附送年度會計決算報表和預繳個人所得稅納稅憑證。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因此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一定要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個人所得稅的匯算清繳工作。另外,如果企業在年度中間合并、分立、終止時,投資者應當在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企業在納稅年度的中間開業,或者由于合并、關閉等原因,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
2008〕159號)規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
2000〕091號)規定,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合伙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5%~
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計算方法。合伙企業的投資者按照合伙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伙協議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應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1.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以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2.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3.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4.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伙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伙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合伙企業扣除項目的計算,應關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
2008〕65號),該文件的規定從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合伙企業存在個人稅務的交付問題,在交個人稅務時,需要按照每個人占公司的股份來提交個人所得稅率,在上文中提到了個人所得稅率的計算方法及稅率。所以在和別人合伙的企業中,應明確每個人所要交付的個人稅務問題,以免產生糾紛。
三、《合伙企業稅收問題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與實踐》
專業分析1、合伙制企業不需要交企業所得稅,交納個人所得稅。
2、根據《合伙企業法》
第六條“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之規定,以及《企業所得稅法》
第一條
第二款“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之規定,合伙企業并無所得稅納稅義務,其所得由各合伙人按照相關規定申報繳納所得稅。
3、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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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合伙企業法》 第六條
[1]《企業所得稅法》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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