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相關司法解釋與判罰
一、"關于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的司法解釋匯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 (2000.
6.
6 法釋[
2000〕13號) 第一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應當認 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大”
第二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引用法規
[1]《關于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2]《關于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四十七條
[3]《關于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四十八條
[4]《關于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判罰標準及處罰措施
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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