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新犯罪行為與刑事責任
一、刑事責任與免責原則
確定子女撫養費承擔的兩種方式1、由父母雙方協議父母通過平等自愿協商,就撫養費的有關問題達成明確具體的協議,不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的,應予準許。但是,協議應當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不得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為了防止父母雙方損害子女利益的發生,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應當認真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能力、子女的需要、當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進行審查,如果協議不利于子女的,就不應準許。2、由人民法院判決雙方協議不成,或者其協議不予準許時,應由人民法院從保護子女合法權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出發,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依法做出判決。
二、罪名有罪不負刑事責任
企業股權轉讓股權變更的注意事項如下1、在雙方股權轉讓交易之中,其中股權轉讓的一方為納稅義務人,而受讓股權的一方是扣繳義務人,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
2、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且完成股權轉讓的交易之后直至企業股權變更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者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者受讓方,應當到有關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并且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者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3、股權交易各方已經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的,但是未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其企業在向工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手續時,應當按要求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并且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4、《公司法》中規定,股份公司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的一年之內不得發生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職期間內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投資人在受讓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權時,必須了解清楚對擬出讓股權的相關情況。
三、"受賄犯罪與刑事責任非國家工作人員的罪行及處罰"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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