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他人是否構成犯罪?
一、"故意傷害共同犯罪中從犯的定義及處罰"
收養(yǎng)關系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按照法律程序進行解除的。一般解除的條件有1、養(yǎng)父母與成年養(yǎng)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
2、收養(yǎng)人不履行撫養(yǎng)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的行為;
3、送養(yǎng)人行使對養(yǎng)父母子女關系解除權的;
4、因養(yǎng)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yǎng)父母的。 為了維護未成年人的利益,養(yǎng)子女年滿
10 周歲的應征得本人同意。被收養(yǎng)人仍未成年的,收養(yǎng)人不得解除收養(yǎng)關系;但收養(yǎng)、送養(yǎng)雙方協(xié)議解除的除外。
二、故意傷害在公共場合是否構成犯罪?
判斷故意傷害他人是否構成犯罪,重點應把握故意傷害與一般毆打行為的界限。故意傷害,是指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表現(xiàn)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對人體組織完整性的破壞,一種是對人體器官機能的損害。而一般的毆打行為,通常只造成人體暫時性的疼痛或神經輕微刺激,并不傷及人體的健康。當然,毆打行為不傷及人體的健康并非絕對,而只能是相對而言的。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臉腫的后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損傷。但這種行為都不屬于犯罪,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行政處罰。需要指出,有時毆打行為與傷害行為在外表形式及后果方面沒有什么區(qū)別。例如拳打腳踢,有時只造成輕微疼痛或一點表皮損傷、皮下出血,有時則可能造成傷害甚至死亡。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如何甄別行為人的行為的性質呢?不能僅以后果為標準,則不能簡單地認為,造成傷害他人身體甚至死亡結果的就是故意傷害罪,而沒有造成傷害的就是一般毆打行為。而應符合全案情況,考察主觀客觀各方面的因素,看行為人是否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傷害他人,還是只出于一般毆打的意圖而意外致人傷害或死亡。司法實踐中尤其應當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打一拳、踢一腳造成后果的行為都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因此,在區(qū)分故意傷害與一般毆打時,既要考慮行為是否給人體組織及器官機能造成了損害,又要考察損害的程度。生活中有些人處于泄憤等目的,會實施毆打等傷害他人的行為,但是并沒有對身體健康造成損害,只造成人體暫時性的疼痛或神經輕微刺激的,不構成犯罪;如果毆打行為造成輕傷、重傷等損害他人健康的嚴重后果,就構成了故意傷害罪。也就是說認定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的,需要看實際造成的損害情況,若是輕傷及其以上的損害,那么就可以認定構成此罪。
三、"未成年人犯故意傷害罪的處罰規(guī)定及法律法規(guī)"
是按照故意傷害罪判刑但是會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當事人是未成年人,但是要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條件,只要是滿了14周歲就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正因為當事人是屬于未成年人所以法院會對當事人的量刑減輕或者是從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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