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權與發表權區別及關系
一、"發行權與發表權的法律涵義及其區別"
發表權只能行使一次,且只能為作者享有;而發行權可以行使多次,并且不僅僅為作者享有。發表權是指作者享有的對其未發表作品的公開權,這項權利只能行使一次,是作者獨有的權利;而發行權是指作者作品的散發權,復制權等,可以多次使用,并可以贈與。兩者在權利的行使方面就有很大的差別,您在使用這兩項權利時一定要區分弄清楚發表權與發行權的區別再行動。
二、發行權與發行權的區別含義及在法律中的規定
你好,我國法律對發表權和發行權的關系有以下規定:發表權與發行權一個是人身權利,一個是財產權利。但其上容易混淆,如何分清二者的區別, 發表權,又稱公表權,屬于著作人身權,指作者享有將作品公之于世的權利。發表權的,包括發表作品與不發表作品兩方面的權利。發表作品權,含何時發表、何地發表、以何種方式發表作品。出版、公演、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都是發表的形式。不發表作品權,指作者對其品享有不公開的權利。 發行權,是指著作權人以出售或者贈與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復印件的權利,是著作權財產中的一項權利。相對于表演、展覽等直接傳播作品的方式而言,發行是種間接傳播作品的方式。 二者的聯系都可以為作者享有; 二者的區別發表權只能行使一次,且只能為作者享有;而發行權可以行使多次,并且不僅僅為作者享有。
五、發行權與發行權的區別發表權與發表權
1、概念上的區別。發表權,也稱公開作品權,指作者對其尚未發表的作品享有決定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是著作權法中規定的著作權中的一項權利。發行權是指作者所享有的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以出售、贈與和散發等方式發行自己作品的原件或復制品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便是采納了發行權的狹義概念。
2、發行次數區別。發表權的行使只能有一次,作品的發表,應當是首次向社會公開,如果作品已經出版或者將作品展覽過,說明作者已經行使過發表權了。而發行權可以行使多次,并且不僅僅為作者享有。
3、繼承區別。發表權通常不能轉移。發表權屬于著作人身權,具有專屬于作者的性質,不能轉讓和繼承。中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作者死亡后50年內,其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發行權則沒有繼承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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