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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詐騙罪的認定與法律適用

法律咨詢網2023-12-04 03:59:09刑事辯護1
保險詐騙罪的認定與法律適用

一、"保險詐騙罪的認定與法律相關規定"

與牽連有關的保險詐騙罪的認定是這樣的在保險詐騙活動中,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為了獲取保險金而人為地制造保險事故發生時,常常又觸犯其他罪名。如行為人以放火或者爆炸等方法毀壞保險財產時可能觸犯放火罪或者爆炸罪等犯罪;行為人致使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行為可能觸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這種情形下手段行為構成了其他犯罪,目的行為構成了保險詐騙罪,因而屬于牽連犯。按理論上的通行觀點應以一重罪處罰。但是本條第2款對此明確規定這種情況依照本法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因而不能再象處理一般牽連犯那樣從一重罪處罰。

二、"最高法關于insurancefraud犯罪司法解釋的規定"

1、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2、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關于保險詐騙未遂能否按犯罪處理問題的答復》(

1998.

11.

27〔

1998〕高檢研發第 20號)

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四十八、保險詐騙案(刑法第198條)
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第19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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