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區分股東大會和董事會
一、"區分股東大會和董事會了解兩者之間的區別"
你好,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區別如下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并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十二)審議批準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擔保事項;(十三)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十四)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十五)審議股權激勵計劃;(十六)審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二、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七)擬訂公司重大收購、收購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決定公司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等事項;(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董事會秘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十一)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訂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十四)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十五)聽取公司經理的工作匯報并檢查經理的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職權。二、如何區分董事會、股東大會及兩者之間的差別?
您好,關于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區別,一、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十二)審議批準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擔保事項;(十三)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十四)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十五)審議股權激勵計劃;(十六)審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二、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七)擬訂公司重大收購、收購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決定公司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等事項;(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董事會秘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十一)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訂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十四)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十五)聽取公司經理的工作匯報并檢查經理的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職權。
四、"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角色及重要性"
要說董事會股東大會的區別,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在職權上的關系是二者都行使公司所擁有的全部職權,但股東大會分離或由股東 大會授予的決策、管理權。 董事會所作的決議必須符合股東大會決議,如有沖突,要以股東大會決議為準;股東大會可以否決董事會決議,直至改組、解散董事會。 董事會由股東大會(或股東會)選舉產生,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董事會權力,執行股東大會決議,是股東大會代理機構,代表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行使公司管理權限。 董事會的類型 NACD(全美董事聯合會咨詢委員會)將公司治理的目標定義如下公司治理要確保公司的長期戰略目標和計劃被 確立,以及為實現這些目標而建立適當的管理結構(組織、系統、人員),同時要確保這些管理結構有效運作以保持公司的完整、聲譽,以及它的各個組成部分負責任。 NACD的這個定義實際上是將公司的董事會看作治理結構的核心,針對不同類型的董事會功能而言的。NACD根據功能將董事會分成四種類型1、底限董事會僅僅為了滿足法律上的程序要求而存在。
2、形式董事會僅具有象征性或名義上的作用,是比較典型的橡皮圖章機構。
3、監督董事會檢查計劃、政策、戰略的制訂、執行情況,評價經理人員的業績。
4、決策董事會參與公司戰略目標、計劃的制訂,并在授權經理人員實施公司戰略的時候按照自身的偏好進行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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