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與醉駕有何區別及處罰規定
一、"酒駕與醉酒駕駛的界定及區別"
一、飲酒駕駛、醉酒駕駛的概念界定飲酒駕駛的行為是指車輛駕駛人員在飲用少量酒精類飲料后的駕駛行為,在我國現有的標準下主要是指車輛駕駛人員的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100但是小于80100時的駕駛行為。醉酒駕駛的行為主要是指行為人在飲用酒精類飲料或者其他物質而陷入醉酒狀態后駕駛車輛的行為,在我國現有的標準下主要是指車輛駕駛人員的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100時的駕駛行為。酒后駕駛行為則在最廣泛的意義上使用,不僅包括飲酒駕駛行為,還包括醉酒駕駛行為。二、飲酒駕駛和醉酒駕駛的區別飲酒駕駛和醉酒駕駛的區別之一車輛駕駛人員血液酒精含量臨界值不同目前在我國飲酒駕車的車輛駕駛人員的血液酒精含量臨界值是20100,而醉酒駕車的車輛駕駛人員的血液酒精含量臨界值是80100,世界各國對飲酒駕駛和醉酒駕駛也有明確的血液酒精含量臨界值的區分,只是與我國的標準不同而已。飲酒駕駛和醉酒駕駛的區別之二兩者所強調的不同對于飲酒駕駛而言,強調的主要是車輛駕駛人員基于飲酒行為后而駕駛車輛,關注的是駕駛員飲酒的行為而醉酒駕駛強調的是車輛駕駛人員基于飲用酒類飲料或者其他導致麻醉狀態的物質后在麻醉狀態下駕駛車輛,關注的是駕駛員的醉酒的狀態。飲酒駕駛和醉酒駕駛的區別之三處罰標準不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前的處罰規定是暫扣1到3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修改后,酒后駕駛機動車,將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元以下罰款醉酒駕駛機動車),將由《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前處暫扣3到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500元以上元以下罰款,行政拘留15日處罰修改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按“危險駕駛罪”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處以拘役、并處罰金,即“醉駕入刑”。如果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詢聽律網網相關律師,根據你的實際情況,為你解決問題。
二、1.醉酒駕駛處罰規定2.飲酒后駕駛與醉酒駕駛法律規定差異
醉酒駕駛是一個十分危險的行為,是對自己與他人生命的不負責,我們國家也在2010年將酒駕列入刑法,嚴厲打擊這種行為,那2018年醉酒駕駛處罰是如何規定的?在實務中飲酒駕駛和醉酒駕駛的區別,飲酒后駕駛和醉酒駕駛的區別又有哪些?河北冀隆律師事務所郭慶國律師解析。
三、"廣西區分醉酒駕駛與酒后駕駛的標準及處罰措施"
1、駕駛人員血液、呼氣中的酒精含量不同。酒駕駕駛人員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小于80豪克。醉駕駕駛人員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
2、處罰力度不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3、罰款金額不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屬于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都應受到法律法規的懲罰,而從危害程度來看,醉酒駕車的危害性要遠比飲酒駕車的危害性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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