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關于妨害傳染病防治病的法律與司法解釋
一、"關于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司法判定標準與實踐應用"
1、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構成本罪,必須是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的嚴重危險的行為。因此,認定本罪應當與一般違法行為區別開來。一般違法行為沒有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的結果,也不可能有甲類傳染病傳播的嚴重危險。對有違反傳染病防治規定的一般行為,應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有造成傳染病流行危險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報請同級政府采取強制措施。
2、本罪與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的界限
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是指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的傳播,或者有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的嚴重危險的行為。兩罪存在一些相同之處,如都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都可能引起某種嚴重危險,主體要件相同,在主觀方面都表現為故意。但兩者畢竟是不同的犯罪,主要區別在于
1、犯罪的直接客體不同。
前者侵害的是國家關于傳染病防治的管理秩序;而后者侵害的是國家國境衛生檢疫的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不同。
前者是違反了傳染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的行為;而后者是違反了國境衛生檢疫法的有關規定的行為。
3、法律規定的具體對象不同。
前者的行為引起的危險的對象是甲類傳染病即指鼠疫、霍亂等;而后者行為引起的危險的對象是檢疫傳染病,包括鼠疫、霍亂、黃熱病、天花、艾滋病等傳染病,范圍比甲類傳染病廣。
3、本罪與傳播性病罪的區分
傳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進行賣淫嫖娼的行為。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與傳播性病罪的主要區別在于
1、犯罪的主要客體不同。
前者侵犯的主要客體是國家關于傳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后者侵犯的主要客體是社會的善良風尚。
2、客觀要件不同。
首先,行為的違法性不同。前者違反的是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后者則不僅違反了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而且更主要地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關于不得賣淫、嫖娼的規定。其次,是否需要以一定的危害結果為犯罪的必備構成要件不同。前者是結果犯,必須以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引起其傳播的嚴重危害的危害結果為必備構成要件;后者是行為犯,只要是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而賣淫、嫖娼的,不管是否已引起性病傳播或具有傳播的危險均可構成該罪。
3、主觀要件不同。
前者是出自過失,即行為人對引起甲類傳染病的傳播或者有傳播的嚴重危險這一危害結果持過失的心理態度;后者是故意,嚴重性病患者賣淫、嫖娼的直接目的雖常常不是要將性病傳染給他人,但其對于造成性病的傳播或者傳播的嚴重危險這一危害結果顯然是明知并且希望或放任的。
4、主體要件不同。
前者是一般主體,既可以由自然人構成,也可由單位構成;后者是特殊主體,即只有患有梅毒、淋病等患嚴重性病的自然人方能成為其主體,單位不能構成該罪。
5、兩者傳播的對象不同。
前者傳播的是鼠疫、霍亂等甲類傳染病;后者則是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
四、"法律對于傳染病防治失職案立案追訴標準的認定"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是指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傳染病防治監管職責,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導致甲類傳染病傳播的;
2、導致乙類、丙類傳染病流行的;
3、因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4、因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嚴重影響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的;
5、在國家對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采取預防、控制措施后,對發生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地區或者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未按照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工作規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檢疫、隔離、防護、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預防、控制措施不當,造成傳染范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6、在國家對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采取預防、控制措施后,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疫情、災情,造成傳染范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7、在國家對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采取預防、控制措施后,拒不執行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決定、命令,造成傳染范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五、"最高法關于傳染病防治失職案件的司法解釋規定種類"
《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在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人員編制但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時,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的規定,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定罪處罰。在國家對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采取預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四百零九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對發生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地區或者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未按照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工作規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檢疫、隔離、防護、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預防、控制措施不當,造成傳染范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二)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疫情、災情,造成傳染范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三)拒不執行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決定、命令,造成傳染范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
(四)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年8月6日](十八)傳染病防治失職案(第409條)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是指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傳染病防治監管職責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導致甲類傳染病傳播的;
2、導致乙類、丙類傳染病流行的;
3、因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員死亡或者殘疾的;
4、因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嚴重影響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引用法規
[1]《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
[2]《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百零九條
[3]《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百零九條
[1]《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第40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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