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的法規與實施問題
一、行政機關執行過程中是否可以強制執行?
會終結執行。根據我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執行: (1 )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2、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3、 執行標的滅失的;(
4 )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的;(
5 )行政機關認為需要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規
[1]《行政強制法》 第四十條
二、行政強制執行禁止的行為與可申請強制執行的行為
行政強制法第13條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此規定要求行政機關的自行強制執行必須由法律設定,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設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因此此規定限縮了行政強制法實施前授權行政機關能夠自行強制執行的范圍。所以法律可以設定行政強制執行。
三、"強制執行的條件及其實際經營人權益分析"
申請強制執行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是必須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書作 ,如對于一審判決,必須是在法定期間內無人上訴,而二審判決,經作出即生效。二是裁判文書必須具有可執行的。如,財產關系人身關系一般不能強制執行。三是義務人拒絕履行司法文書規定的義務,就是在履行期限內拒不履行。四是申請人在法定期間內提出執行申請即履行期限屆滿還不履行的2年之內。五是符合人民法院的管轄的規定,即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四、"我國行政強制執行機關的指定及其法律規定"
依法實施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是行政機關。根據我們國家《行政強制法》當中明確的規定,行政強制措施主要指的就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當中,會有防止證據毀損的相關情形發生,對此采取限制性的措施。
五、"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管轄規定及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行政機構申請強制執行,要向機構所在地的法院提交申請書,說明強制執行的理由,行政處罰的決定是由行政機構作出的,處罰作出之后,當事人逾期不執行的,行政機構有權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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