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相關辯護詞
一、"生產銷售假藥的辯護詞不構成銷售"
生 產 銷 售 假 藥 罪 辯 護 詞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黑龍江李易桐律師事務所接受上訴人姜某的委托,指派我及李吉超律師作為上訴人姜某的二審辯護人,接受委托后,我們經查閱全案卷宗、多次會見上訴人,對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姜某犯有生產假藥罪的罪名無異議,但認為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對姜某參與犯罪的事實認定不清,導致量刑過重,現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一、被告人姜某主觀惡性不深,參與犯罪的程度較輕,一審法院對上述諸多酌定從輕情節未予認定,量刑違背了罪責性相適應原則被告人姜某從未有過制售假藥的故意,是出于打工賺錢的目的,很懵懂的成了犯罪的幫兇,起初對李靜制售假藥并不知情,正如一審查明的那樣,其裝一整天藥盒僅活得200元的報酬,已略低于正常打工的勞動報酬,姜某并不追求額外的非法利益,可見,其主觀上并無犯罪的故意,其始終對制售的是否為假藥,并不確定,可見其主管惡性不深,整個犯罪環節從策劃、購買原料、打碼、裝盒、銷售等至少五個環節,姜某僅受雇完成一個無關緊要的環節,參與犯罪的程度較輕,只起到次要的輔助的作用,情節是輕微的,一審也因此將其認定為從犯,同時,上訴人姜某系初犯、偶犯,因臨時受雇于假藥制售人才侮辱犯罪歧途,主觀惡性不深、犯罪情節輕微,有良好的認罪態度及悔罪表現。涉案假藥無有毒有害成分,且未流入市場,沒有危害到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應區別于其他流入市場,造成人身傷害的假藥,一審法院在量刑方面并未考慮上述從輕情節,對被告人的量刑奇重。然而,在量刑上卻等同于共同犯罪,按從犯標準對姜某進行量刑,完全忽略了姜某的法定及酌定從輕情節,這相當于對姜某加重了處罰,嚴重違背我國 《刑法》罪責性相適應的基本原則及《黑龍江量刑指導意見》的基本規定。二、一審法院未認定假藥成分及對人體無危害性的客觀事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司法解釋”)第十四條規定是否屬于《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假藥”“劣藥”難以確定的,司法機關可根據地市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認定意見等相關材料進行認定。必要時,可以委托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本案委托哈爾濱市藥品監管部門未對藥品含量及是否能對人體造成傷害進行鑒定,對人體造成傷害的假藥與不會造成傷害的假藥所產生的社會危害后果是不同的,一審的量刑沒有考慮無危害后果這一從輕情形。 三、哈爾濱市松北區價格認定中心價格《鑒定結論書》不能作為確定藥品價值法律依據 哈爾濱市松北區價格認定中心確定涉案藥品的價值,沒有法律依據,首先,藥品無藥物含量,以包裝上的藥品名稱市場價格確定其價值不客觀,其次,有部分藥品未裝盒,不應認定成品價值。最后,藥品并未出售,不能確定真實價值;且《價格鑒定結論書》未送達上訴人,剝奪了上訴人提出異議的權利,所確認的犯罪數額過高,加重了對上訴人的處罰。 四、上訴人姜某不應承擔全部涉案金額上訴人姜某僅參與了300多盒波利維假藥的裝盒工作,并沒有將立普妥假藥裝盒,有李靜獨立完成立普妥假藥的裝盒,且上訴人只生產一天,被告人李晶在偵查機關的供述及一審庭審時的供述,均印證了上訴人姜某供述的真實性,上訴人姜某的犯罪數額應以其參與裝盒的300多盒波立維的價值確定,然而,一審法院在無其他證據相互佐證的情況下,將全部藥品均認定為姜某與主犯共同生產,全部價值均認定為姜某的犯罪數額,屬認定事實嚴重錯誤,背離了《刑法》罪責性相適應原則,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重新認定上訴人的犯罪數額。 五、本案應以“從舊兼從輕”原則適用法律一審法院適用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生效時間為2014年12月1日,二被告實施犯罪行為在該司法解釋頒布之前,而之前一直適用的200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應適用本案,依據該解釋的規定,不應以價格確定情節是否特別嚴重,而就姜某的犯罪程度而言,也并不屬于特別嚴重的情節,根據《刑法》“從舊兼從輕”的適用原則,一審法院應適用2009年5月的司法解釋,做出更有利于上訴人姜某的判決。我們也找到了大量的相似案例,均未依照2004 年的司法解釋進行判決。稍后會同辯護意見一并遞交法庭。 六、一審未認定上訴人姜某的酌定從輕情節刑罰的目的是教育挽救,罪責性相適應原則是我國刑罰的基本原則,罪不至重罰的不應重罰,“重刑主義”時代在我國已經一去不復返了,然而,一審法院在查清主犯與從犯在犯罪中所起到作用后,做出的量刑卻是主犯判處10年有期徒刑,從犯姜某判處七年有期徒刑,更離譜的是從犯的罰金50萬元,姜某每天獲得的報酬僅200元,其所裝藥盒的價值不足涉案總價值的一半,罰金50萬元有何事實依據和法理依據,我們沒有在一審判決的論述中看到?!請求法庭本著從舊兼從輕原則適用法律,并充分考慮本案沒有造成社會危害后果,被告人姜某為從犯、犯罪情節輕微、主觀惡性小等法定及酌定從輕情節,撤銷一審理判決,本著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依法改判。給無意中觸犯法律的上訴人姜某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請求二審認定其酌定從輕情節,減輕其刑期。 辯 護 人 年 月 日法律適用,行為時無司法解釋,
引用法規
[1]《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四條
[1]《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2]《刑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二、"辯護詞在銷售假藥案中的運用"
審判長、審判員受制造、銷售假藥罪一案被告人宮××委托,指派我們擔任其辯護人,今天依法出席法庭履行辯護職責,現根據法庭調查查明的事實,依據有關法律規定,發表以下辯護意見辯護人注意到,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宮××犯制造、銷售假藥罪,原在案件偵查階段偵查機關對宮××采取強制措施時,宮××涉嫌的是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辯護人還注意到,在昨天的庭審調查當中,包括庭審調查以前,審判長征求宮××對起訴書的意見時,宮××認罪,承認自己知道或應當知道受委托代為加工的是藥品。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宮××的行為確實是應當受到否定性評價的行為,但是,其行為是否應當受到刑法上的否定性評價,還需要結合宮××所涉嫌的罪名的法定構成要件來進行分析。從這個角度來講,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宮××的行為不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也不構成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一、被告人宮××的行為不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一)被告人宮××不具有生產、銷售假藥的主觀故意1、對被告人宮××不利的幾份言辭證據盡管宮××自己承認接受委托加工的是藥品,但是,對刑事案件事實的認定不能僅聽取被告人的供述,應當結合全案的證據來進行分析。從本案的證據來看,對被告人宮××不利的證據,一是被告人于金勇的供述,二是被告人王曉春的供述,三是郭煥洲的證言,但是,于金勇的供述和王曉春的供述之間,以及于金勇的供述和郭煥洲的證言之間均存在許多矛盾,互相不能印證,無法證明他們當時已經告訴過宮××委托加工的是心可舒藥片。具體而言1、證人郭煥洲稱他一個人去淄博找宮××聯系加工心可舒藥片時,宮××問他提供的藥品配方是不是治療心血管病的,但這些都只是郭煥洲單方面的說法,宮××未供述,因此不能證實。
2、郭煥洲稱他和于金勇一起去淄博找宮××時,宮××問他們是不是要生產心可舒顆粒,于金勇也曾告訴宮×ד我們想自己生產心可舒”,但對此于金勇未予證實,宮××未供述,因此不能證實。
3、被告人于金勇當庭供述郭煥洲自己一個人去淄博找宮××聯系加工藥片回來后,郭煥洲曾告訴過自己他已經明確告知宮××要求加工的是心可舒藥片,但辯護人認為,即使于金勇的供述屬實,也只是一份傳來證據,證明力有限,況且郭煥洲本人并未證實他從淄博回來后曾這樣告訴過于金勇。
4、被告人于金勇供述他和郭煥洲去淄博與宮××商談,提及加工價格時于金勇曾告訴宮××中藥廠的生產成本不到2元錢一盒帶包裝,以及宮××曾答應連包裝一塊給弄著,郭煥洲未證實,宮××未供述。
5、被告人于金勇供述他們提供給宮××的產品配方、工藝上寫有“心可舒”字樣,經審理查證不屬實。
6、被告人于金勇供述他和王曉春去淄博××找宮××交定金和拉藥片時,宮××曾拿出一些他們廠生產的心可舒膠囊和心可舒片給他們看,但是,第一,淄博××從未生產過這些產品。第二,王曉春未證實上述事實,宮××也未供述。
7、于金勇供稱他和王曉春曾經給宮××傳真過沃華心可舒片的藥品檢驗報告,偵查階段于金勇供述藥品檢驗報告是王曉春通過偉力藥業原同事搞到的,被告人王曉春否認,稱自己不清楚檢驗報告的來源,法庭審理階段被告人于金勇不能說清檢驗報告的來源,而王曉春供述自己并沒有見到于金勇給宮××傳真過檢驗報告,也沒有同于金勇一起傳真過檢驗報告。同時,結合××制藥質檢科科長李俊田的證言,證實產品檢驗是依據片劑通用標準進行的,這與宮××的供述相符,因此,于金勇等人給宮××傳真過沃華心可舒檢驗報告的事實不能認定。
2、關于宮××在受委托加工過程中的違規行為關于宮××在組織加工過程中收取加工費沒有為于金勇打收條,或打了收條未簽名,沒有辦理委托加工審批手續、沒有保存檢驗記錄、工序傳遞卡等事實,僅能證明業務操作上的不規范,有違規行為,由此不能必然得出宮××明知受委托加工的是心可舒或其他藥品的結論。
3、關于宮××能否通過郭煥洲、于金勇提供的配方工藝得知受委托加工的是心可舒辯護人認為,基于以下事實和理由,宮××未必能得知受委托加工的是心可舒藥品
1、配方工藝上未寫明產品名稱。
2、郭煥洲、于金勇聯系加工時聲稱要求加工的是保健品。
3、根據衛生部規定,配方當中的五種中藥材均為“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事實上,保健食品當中是可以含有中藥材的,而且絕大多數保健食品當中都含有中藥材,這些中藥材限于無毒副作用的中藥材,也就是衛生部規定的“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和“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關于這一點,我們在現實生活當中都是有所了解的。也就是說,中藥材不僅可以用來制藥,也可以用來制造保健食品,叫做“含藥保健食品”。因此從配方原料本身不能區分委托加工品種是藥品還是保健品。
4、雖然他人曾借用××制藥名義和資質向國家藥審部門上報過心可舒濃縮丸、心可舒分散片兩個品種,但不能因此就認定宮××能夠判斷受委托加工的產品配方工藝屬于心可舒,理由是,一、以××制藥名義申報的心可舒濃縮丸、心可舒分散片在山楂的提取工藝上都和衛生部、山東省藥品標準規定一致,即將山楂用乙醇浸泡后全部提取其有效成份入藥,而于金勇、郭煥洲等人提供給宮××的產品制作工藝,在山楂提取工藝上是三分之一的山楂粉碎后直接入藥,未經乙醇浸泡和提取。熟悉中藥制作的人都知道,制作工藝常常是決定藥品實質區別的一個因素。同樣的原料和配方,在不同的制作工藝條件下,可以造出不同的兩種藥品,也可以造出保健品。前者如藥典中記載的以穿心蓮為唯一配方原料,在三種不同的制作工藝下,可以分別生產出“穿心蓮片”、“炎得平片”、“穿心蓮內酯片”三個不同的中藥品種,后者如以螺旋藻為唯一配方原料,在不同的生產工藝下,可以生產出作為藥品的“螺旋藻膠囊”,也可以生產出作為保健食品的“螺旋藻片”,因此,在制作工藝不同的情況下,單純配方相同不是區分藥品品種,也不是區分藥品和保健品的可靠依據,宮××盡管是工作了近二十年的制藥工程師,從這個對山楂不是提取而是粉碎的工藝當中無法識別這就是心可舒藥片的制作工藝。二、雖然這兩個品種的配方與心可舒片大體相同,但畢竟這兩個上報品種××和宮××并未參與研制,只是在產品研制成功后,宮××作為××的總工程師在有關申報材料上簽字,而且這是2005年上半年的事,在此前后的一年左右的時間里,××藥業以同樣方式上報的品種達40多個,在這種情況下,事隔一年多之后,在郭煥洲、于金勇等人來聯系加工時,要求宮××還能記住其中某個曾經上報品種的配方,確系強人所難,也是不合情理的。
5、配方工藝上雖寫有“主治”、“處方”等字樣,但如此表述并不必然證明委托加工的是藥品。因為在2001年《藥品管理法》頒布實施之前,我國的保健品市場管理相當混亂,許多保健品,比如曾名動一時的“三株口服液”、“三株賦新康”等,雖然都是食品衛生批號,但都在其產品包裝、廣告媒體上公然進行治療功效宣傳,“三株口服液”宣稱其對腸胃疾病有治療效果,“三株賦新康”宣稱其對各種癌癥有輔助治療作用。這種混亂情況一直延續到《藥品管理法》頒布實施后一段時間才得到有效遏制,隨著國家對保健品市場整治力度的加大,到2006年至2007年本案發生時,保健食品在其產品包裝上公然宣傳療效的情況已經基本消失了,但不能排除此前的一些有療效描述的保健品配方工藝資料流傳下來。因此,在這種歷史背景下,在委托方聲稱要求加工的是保健品的情況下,存在于配方工藝資料上的“主治”、“處方”等字眼不足以使宮××作出委托加工產品系藥品的判斷。
4、××制藥張惠玲、黃麗、李俊田等證人證言,以及辯護人從淄博××藥業財務部調取的現金收入帳,均可證明被告人宮××接受的是一筆保健品外加工業務。綜合以上事實和證據,不能應當認定被告人宮××具有生產、銷售假藥的犯罪故意。(二)涉案產品不符合“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犯罪構成客觀要件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罪是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生產、銷售假藥罪是危險犯,生產、銷售的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是構成該罪的必要條件。“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是一個客觀標準,如何掌握該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有明確規定,即“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治療的;(三)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治療的;(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從《解釋》的規定可以清楚地看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界定采用的是實質危害標準。被告人宮××受委托加工的這些藥品,按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擬制的“假藥”,即“以假藥論”的藥品,這種藥不一定能危害人體健康,更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相反,根據國家認可的藥品檢驗機構檢驗,宮××受委托加工的這批藥品是合格的,各項檢驗指標都符合國家藥品檢驗標準的規定,不存在危及人體健康的因素。同時,根據《解釋》的規定,生產、銷售的假藥是否“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應當經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鑒定,出具鑒定結論,本案當中,偵查和公訴機關都沒有委托法律規定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無法做出被告人宮××受委托加工的藥品“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結論。至于公訴人在法庭辯論當中所強調的心可舒是在狐貍場包裝的事實,因為宮××并未參與包裝,對產品其他被告人如何包裝、在何處包裝宮××無法預見也無法決定,當然不能由宮××承擔責任。因此,不能認定被告人宮××受委托組織加工的這批藥品符合刑法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這一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綜上,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宮××的行為不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二、被告人宮××的行為不構成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一)被告人宮××不具備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犯罪故意這一部分的事實和理由在第一部分已經論述,基本一致,不再重復。(二)被告人宮××的行為不符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生產、銷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辯護人認為,根據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就是要適用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并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決定對被告人處以何種刑罰。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四種行為方式,分別是“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好”、“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根據《解釋》的明確界定,所謂“在產品中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的行為;所謂“以假充好”,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所謂“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后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行為;所謂“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產品質量要求為(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從“兩高”的《解釋》結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可以看出,這里規定的四種行為方式所生產的產品都是實質上的假、劣產品,而不是法律擬制的假、劣產品,被告人宮××受委托組織加工的心可舒藥經檢驗,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檢驗標準,不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的四種行為方式當中的任何一種。(三)被告人宮××的“銷售金額”難以計算被告人宮××在本案生產假藥的過程當中,只是參與了一部分行為,也就是把中藥材按照配方工藝制成了藥片。當宮××的行為結束的時候,這個藥是什么藥,將流向何處,宮××都是不知道的。而且,宮××是接受委托加工心可舒片,而不是自己生產出心可舒片后銷售給其他被告人,只有當本案的其他被告人將宮××加工的產品特定化,即進行包裝,標明了品名、商標、功能主治、生產日期、批準文號、用法用量這些之后,它才是作為商品的心可舒片,擾亂藥品市場,損害山東沃華醫藥的商業信譽和商業利益,起決定作用的環節在什么地方,應當是顯而易見的。如此,本案當中就產生一個問題,那就是因為宮××只是接受委托加工產品,賺取的是加工費,加工完后按照雙方的口頭約定,將產品交給本案的其他被告人,所以,如果要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宮××的刑事責任,宮××的銷售金額是難以計算的,這也是對其行為不能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一個理由??傊?,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宮××的行為既不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也不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請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日
引用法規
[1]《藥品管理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1]《解釋》 第一百四十一條
[1]《解釋》 第一百四十一條
[1]《解釋》 第一百四十九條
[2]《解釋》 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
[3]《解釋》 第一百四十條
[4]《解釋》 第一百四十條
[5]《解釋》 第一百四十條
[6]《解釋》 第一百四十條
[7]《解釋》 第一百四十條
[1]《產品質量法》 第二十六條
[1]《產品質量法》 第二十六條
[1]《解釋》 第一百四十條
[2]《解釋》 第一百四十條
三、"生產銷售假藥罪案件中律師的辯護策略與論點"
生產銷售假藥罪律師辯護詞的有當事人信息、辯護人信息、生產銷售假藥的犯罪事實、辯護意見、法律依據以及需要說明的相關事項等,應當重點對銷售假藥的過程中造成的危害,以及當事人認罪情況進行說明。
四、"生產銷售假藥案辯護詞"
以下是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標準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破壞工廠、礦場、油田、港口、河流、水源、倉庫、住宅、森林、農場、谷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谝话僖皇鍡l 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谝话僖皇邨l 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谝话僖皇藯l 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谝话俣畻l 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盖翱钭锊嵤⑷恕⒈?、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谝话俣粭l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 〉谝话俣l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車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三條 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四條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五、"生產銷售假藥罪非詐騙罪辯護策略"
非農業戶口可否申請宅基地,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據宅基地管理辦法第七條 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一) 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二)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三) 因發生或者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第八條 農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當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由村民委員會公布并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經討論同意并公布后,逐級報鄉(鎮)土地管理機構、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和縣(市)人民政府審批??h(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村民委員會應當公布批準使用的宅基地。第九條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使用宅基地(一) 年齡未滿十八歲的;(二) 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三) 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以上是對非農村戶口的宅基地可以擁有嗎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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