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單位行賄罪量刑標準及法律規定
一、"我國刑法中關于行賄罪和單位行賄罪的量刑標準和法定量刑方法"
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或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并具有四種特定情節之一的,屬于法律規定的“情節嚴重”;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應認定為“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五百萬元以上;或者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并具有四種特定情節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的”。這些情節分別是,向三人以上行賄;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犯公眾生命財產安全;以及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依照現行《刑法》,“情節嚴重”,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賄罪量刑標準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二、"我國刑法中單位行賄罪的刑事量刑標準是什么?"
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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