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搶奪罪與搶劫罪的識別方法
一、"湖北搶奪罪與搶劫罪的識別方法"
搶劫罪與搶奪罪的主要區別是1、客體要件不同
搶劫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搶奪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
搶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財產的行為,劫取公私財物的數額不限;搶奪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公然奪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這些區別為我們區別搶劫罪與搶奪罪的界限提供了客觀標準。
但由于搶劫罪與搶奪罪同屬侵犯財產的犯罪,彼此之間存在緊密的聯系,比如
1、在客體要件上,二者都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
2、在客觀方面,雖然搶劫罪使用的是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往往造成被害人傷亡;搶奪罪使用的是強力奪取的方法,直接作用于被搶奪的財物,但有時也會發生致人重傷死亡的結果。暴力和強力性質不同,但從一定意義上說,暴力也是一種強力。因此,二者在客觀方面,不僅行為方式有相似之處,而且危害結果也可能相同。
3、在一定條件下,搶劫罪和搶奪罪可以相互轉化。刑法第267條和269條的規定,其中包括了犯搶奪罪轉化為搶劫罪的情況。
以下兩種情況下搶奪轉化為搶劫
第一、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
第二、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
3、犯罪后果要求不同
搶劫罪對財物的數額沒有要求,而構成搶奪罪要求搶奪的財物數額較大。根據司法解釋,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4、主觀故意的不同
搶劫罪是行為人希望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無法反抗的情況下取得財物,而搶奪罪是以突然取得財物的故意實施的,是希望趁被害人不備而取得財物,而不是希望通過武力威嚇迫使被害人失去財物。
四、"湖北搶劫搶劫罪法律規定與處罰"
根據《刑法》第263條規定,犯搶劫罪的,其處罰分兩個幅度。一是情節一般的,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二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搶劫罪怎么處罰的呢?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①人戶搶劫的;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③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④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⑤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⑥冒充軍警人員搶劫;⑦持槍搶劫的;⑧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為了準確量刑,根據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和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應明確以下問題。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2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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