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詐騙犯罪相關司法解釋
一、"詐騙罪犯罪構成要件及貸款詐騙罪犯罪構成要件"
1、客體方面。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本罪的對象是公私財物。
2、客觀方面。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方面。本罪的主體,個人或單位均可構成。犯本罪的個人是一般主體,犯本罪的單位是任何單位。
4、主觀方面。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
二、"貸款詐騙犯罪相關規定的理解和應用"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五十條 [貸款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引用法規
[1]《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五十條
[2]《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一百九十三條
三、"《關于貸款詐騙犯罪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重要》"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條 [貸款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引用法規
[1]《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五十條
[2]《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一百九十三條
四、"無罪辯護在合同詐騙罪中的運用與效果"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第二百三十一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法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以上為合同詐騙罪無罪判決的解答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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