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繼承與代位繼承有何區(qū)別?
一、"繼承與代位繼承的異同點及轉繼承概述"
你好,根據你的轉繼承與代位繼承區(qū)別的提問,我做出以下回答代位繼承是和本位繼承相對應的一種繼承制度,是法定繼承的一種特殊情況。它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先死亡的長輩直系血親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項法定繼承制度,又稱間接繼承、承租繼承。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稱被代位繼承人,簡稱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繼承遺產的人稱代位繼承人,簡稱代位人。
二、代位繼承后可否再轉繼承及其法律規(guī)定
法律咨詢解答
代位繼承后是可以再轉繼承的。轉繼承和代位繼承都是因繼承人死亡無權行使繼承權而發(fā)生的、由繼承人的繼承人行使被繼承人的財產繼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于遺產分割前死亡,并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因此代位繼承后是可以再轉繼承的。
相關法律規(guī)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
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2]《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
三、《民法典》中的轉繼承與代位繼承規(guī)定解析
轉繼承中包含有代位繼承。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表明轉繼承中不可以有代位繼承。轉繼承人是被轉繼承人死亡時健在的所有合法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發(fā)生轉繼承,遺產分割前,被轉繼承人死亡,其繼承遺產的權利由他的合法繼承人取得,此時發(fā)生了代位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yǎng)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yǎng)父母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yǎng)兄弟姐妹、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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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四、轉繼承與代位繼承法律規(guī)定的繼承順序及標準
律師解答
轉繼承符合代位繼承的條件的,可以代位繼承。轉繼承與代位繼承最大的區(qū)別在于,轉繼承中繼承人死于被繼承人之后,轉繼承人是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其繼承的是繼承人的財產。而代位繼承中繼承人死于被繼承人之前,代位繼承人是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其繼承的是被繼承人的財產。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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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五、"遼寧轉繼承與代位繼承的區(qū)分"
1、兩者適用的條件與時間不同。轉繼承適用的前提是繼承人后于被繼承人死亡,未實際取得遺產前;代位繼承適用的前提是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且為被繼承人的子或女。
2、兩者適用繼承的范圍不同。轉繼承既可以發(fā)生于法定繼承之中,亦可以發(fā)生在遺囑繼承和遺贈、遺贈扶養(yǎng)協議等多種場合。代位繼承只能適用于法定繼承之中。
3、兩者適用的主體不同。被轉繼承人為享有繼承權的全體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享有轉繼承權的人,通常都是被轉繼承人的若干法定繼承人,不限于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而被代位繼承人僅為被繼承人的子女;代位繼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
4、兩者的客體不同。轉繼承的客體為被轉繼承人未能分得的遺產份額。代位繼承的客體是被代位人不能取得的應繼份。
5、兩者的繼承權利與義務不同。轉繼承引申出兩個層次的遺產繼受關系,轉繼承人所繼承的是被繼承人的權利義務,同時還會發(fā)生其繼承被繼承人繼承的權利義務。代位繼承則是單一的遺產繼受關系,代位繼承人代替被繼承人所繼承的,只是被繼承人繼承的權利義務。
6、兩者應繼承份額的歸屬不同。轉繼承中可發(fā)生被轉繼承人的應繼承份額歸其配偶共有的情形;代位繼承中被代位人期待的應繼份則均歸代位人,不發(fā)生與被代位人的配偶共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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