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的相關法律規定
一、關于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的解釋是如何規定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
9.
9 高檢發釋字〔
1999〕2號) 二、瀆職犯罪案件 (二十八)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案(第415條)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是指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行為。 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予以放行的,應予立案。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的具體追訴標準及其規定是什么?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規定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予以放行的,應予立案。 重特大案件立案標準《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瀆職侵權重特大案件標準(試行)》規定 (一)重大案件1、違法放行三人以上的;
2、違法放行三次以上的;
3、違法放行刑事犯罪分子的。 (二)特大案件
1、違法放行五人以上的;
2、違法放行五次以上的;
3、違法放行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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