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犯罪相關司法解釋規定
一、"的國家秘密泄露犯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條)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故意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國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觸范圍,情節嚴重的行為。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第三百九十八條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于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犯罪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設立用于實施考試作弊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發布有關考試作弊的信息,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誹謗罪案件的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
第六條
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分別以侮辱罪或者誹謗罪定罪處罰。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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