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組織賣血罪認定與刑罰
一、非法組織賣血罪認定及方法探究
一、什么叫非法組織賣血罪?非法組織賣血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組織出賣他人血液的行為。二、如何認定非法組織賣血罪?(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時也對公共衛生造成妨害。所謂采血是指采集、儲存血液,并向臨床或血液制品生產單位供血的行為,所謂血液,是指用于臨床的全血、成分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產的原料血漿。設區的市級以上政府獻血辦公室負責轄區內的血源管理。凡參加獻血的公民,應當依照規定到當地獻血辦公室進行登記,其他向采供血機構提供血液的公民,必須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按規定向當地獻血辦公室,申請供血證。由此可見,只有獻血辦公室和采供血機構才有資格在其被許可的項目范圍內組織他人出賣血液,開展采供血業務。除獻血辦公室或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血站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組織血源供血。否則,即違反了血源和采供血管理的有關規定,侵犯了國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時該非法采集的血液流向社會后,即對公共衛生造成嚴重的妨害。(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行為。本罪客觀特征集中表現為行為人將血液視為“商品”而組織他人加以出賣。“非法”是指違反我國獻血法規定的無償獻血制度。無償獻血是一種純屬無私奉獻的獻血。我國《獻血法》明確規定“國家實行無償獻血制度。”這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規定無償獻血制度,意味著對賣血行為及組織賣血行為的堅決取締。因此,組織他人賣血的行為是非法的。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行為,具體說來,是行為人在組織他人賣血過程中實施了策劃、指揮、領導的行為。在實踐中,這種行為一般表現為動員、拉攏、聯絡、串聯、制定計劃、下達命令、分配任務、出謀劃策等形式。(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要件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判處相應刑罰。(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至于本罪是否以牟利為目的,本條未作規定,一般而言,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行為多以牟利為目的,但并不以此目的為構成要件。上文就是對于什么是非法組織賣血罪,以及如何認定非法組織賣血罪的有關介紹,希望能夠幫助到您。在具體實踐中,除了要準確認定非法組織賣血罪,還要把握非法組織賣血罪和其他犯罪之間的界限,例如強迫賣血罪。因為刑法對每一個犯罪都有不一樣的處罰規定,如果將此罪錯誤判斷為另一種犯罪,不僅嚴重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侵犯了我國的司法制度,所以我們建議當事人在面對此罪與彼罪的問題時,不妨請專業的刑事律師為您出出主意。這就是非法組織賣血罪如何認定的解答,希望采納
二、"依法打擊非法組織賣血行為及其犯罪刑期的判斷"
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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