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追訴標準在刑事中代替考試罪中的具體規定
一、"代替考試犯罪在我國刑事法律中的公安追訴標準及其規定"
本罪為行為犯,即只要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危害行為就成立既遂的犯罪。
在司法實踐中,替考者只要蒙混過關進入考場,國家考試的正常秩序以及他人公平參與考試的權益就處在現實的嚴重危險之中。代替考試的行為無需考慮替考者具體考試作答的情況,即考試的成績優劣不在要求之列,只要其已經開始答題就屬于代替考試的行為完成。進入考場后在開始答題前被發現的,就構成犯罪未遂。在考場開始答題后被發現的不屬于未得逞,而是屬于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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