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處理沒收財產罰金的方法
一、"陜西地區沒收財產處理方式探討"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中規定了行政處罰沒收的財物處理方式,要根據財物的不同性質,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收繳和追繳的財物,經原決定機關負責人批準,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一) 屬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財物,應當及時返還;(二) 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變賣或者拍賣后,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三)違禁品、沒有價值的物品,或者價值輕微,無法變賣或者拍賣的物品,統一登記造冊后予以銷毀;(四)對無法變賣或者拍賣的危險物品,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部門組織銷毀或者交有關廠家回收。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 對應當退還原主的財物,通知原主在六個月內來領取;原主不明確的,應當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認領。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按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后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變賣或者拍賣后,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遇有特殊情況的,可酌情延期處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個月。”上述的相關情況,就是對于沒收財產怎么處理問題的回答,祝你一切順利。引用法規
[1]《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六十二條
[2]《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六十三條
二、"陜西判斷沒收財產罰金的依據和標準"
1、適用對象罰金適用于情節較輕的貪利性犯罪;沒收財產適用于危害國家安全罪及情節較為嚴重的其它刑事犯罪。
2、上罰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數額的金錢,這些金錢不一定是犯罪分子現實所有的;沒收財產是剝奪犯罪分子現實所有的財產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既可以沒收金錢也可以沒收其它財物。
3、在執行上罰金可以分期繳納,如果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適當減免;沒收財產只能一次性沒收,不存在分期執行或者減免的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2000年11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9次會議通過,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一人數罪依法同時并處罰金和沒收財產的,應當合并執行;但并處沒收全部財產的,之執行沒收財產刑。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五、"陜西法庭對違反法律的公司實施沒收財產的罰金計算方法"
沒收財產與罰金雖然同屬于財產刑,但二者的性質不同1、在適用對象上,罰金適用于情節較輕的貪利性犯罪;沒收財產適用于危害國家安全罪及情節較重的其他刑事犯罪。
2、在上,罰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數額的金錢,這些金錢不一定是犯罪分子現實所有的;而沒收財產則是剝奪犯罪分子個人現實所有的財產的一部或全部,既可以沒收金錢也可以沒收其他財物。
3、在執行上,罰金可以分期繳納,如果繳納確有困難,可以適當減免;而沒收財產只能一次性沒收,不存在分期執行或減免的問題。這是沒收財產的罰金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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