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拐騙兒童罪及法律規定
一、"判斷不解救被拐賣兒童罪的關鍵因素與法律規定"
主觀上是故意而為之的行為、主體要件是國家的相關工作人員、客體要件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信譽、客觀要件是需要滿足明知有拐賣的行為卻知情不報并且不解救的行為出現的,構成該罪行。
二、"如何識別和處理拐騙兒童犯罪事件"
(一)拐騙兒童罪與拐賣兒童罪兩者有相似之處對象都是不滿14周歲的兒童,都主要使用蒙騙、利誘手段。
但二者有嚴格區別拐騙兒童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收養或使喚、奴役等等,拐賣兒童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販賣牟利;因此,行為人是否具有出賣的目的,是區分兩罪的關鍵。
(二)拐騙兒童罪與綁架罪
兩者也有相同之處,但后者是拐騙他人作為人質,用以向其家長、監護人、親屬等人勒索錢財或實現其他不法要求,二者的性質與危害存在很大區別。
拐騙兒童后產生出賣或勒贖目的,進而出賣兒童或者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對兒童進行實力支配以勒索錢財的,應分別認定為拐賣兒童罪或綁架罪,與拐騙兒童罪實行并罰。
(三)本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界限
1、客體要件不同。拐騙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合法權益,而拐賣婦女、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因而性質不同。
2、犯罪對象不同。拐騙兒童罪的對象只限于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對象范圍廣,既可以是成年婦女,也可以是兒童。
3、犯罪目的不同。拐騙兒童罪,主要是為了收養或者使喚、奴役,而拐賣婦女、兒童罪則是貪圖錢財,販賣牟利。如果拐騙兒童是為了販賣牟利,則應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如果拐騙兒童是為了扣作人質,以此向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勒索錢財的,則不是拐騙兒童罪,應依本法第239條之規定,以綁架罪論處。
三、如何認定拐騙兒童罪司法確認后的實踐問題與挑戰
本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界限1、客體要件不同。拐騙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合法權益,而拐賣婦女、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因而性質不同。2、犯罪對象不同。拐騙兒童罪的對象只限于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對象范圍廣,既可以是成年婦女,也可以是兒童。
3、犯罪目的不同。拐騙兒童罪,主要是為了收養或者使喚、奴役,而拐賣婦女、兒童罪則是貪圖錢財,販賣牟利。如果拐騙兒童是為了販賣牟利,則應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如果拐騙兒童是為了扣作人質,以此向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勒索錢財的,則不是拐騙兒童罪,應依本法第239條之規定,以綁架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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