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偽造發票罪司法解釋
一、"持有偽造發票罪及其司法解釋"
你好,持有偽造的發票罪持有偽造的發票罪司法解釋是指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并且數量較大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該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偽造發票罪構成要件及認定方法"
在查處出售非法制造發票、逃稅等涉票違法行為時,經常在犯罪嫌疑人的身上、住所或者交通工具上查獲大量的假發票,這也屬于持有偽造發票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查明被告人持有這些偽造發票的目的。如果能夠查明嫌疑人持有這些假發票的目的,就可以按照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逃稅罪等相關的罪名來進行查處。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會因為查處的時機不合適或者被告人采取了一定的反偵查措施,缺乏以出售非法制造發票、逃稅等罪名追責的證據,無法查清被告人持有此類假發票的目的。在這種情況下,雖然不能認定被告人實施了出售非法制造發票、逃稅的行為,但認定被告人持有偽造發票的證據是確實、充分的,可以以持有偽造的發票罪來定罪量刑?!缎谭ㄐ拚福ò耍穼ⅰ皵殿~較大”作為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的構成要件之一。根據這一規定,持有偽造的發票的行為,并不是都要追究刑事責任,只有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才可以作為犯罪處理;對于虛開數額較小的違法行為,可由稅務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以上是持有偽造的發票罪認定的回答
三、關于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的司法解釋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節錄) (2011年11月14日) 三、在《立案追訴標準(二)》中增加第六十八條之一[持有偽造的發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條之一)]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持有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持有偽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持有偽造的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八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引用法規
[1]《立案追訴標準(二)》 第六十八條
[2]《立案追訴標準(二)》 第二百一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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