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與解釋關于綁架罪的詳細說明
一、"綁架罪法律解釋及規定"
我國并沒有專門針對綁架罪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但是《刑法》中規定,構成綁架罪的,通常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如果犯罪情節較輕,量刑的范圍是5~10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在綁架案件中造成受害人重傷或死亡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二、法律中綁架罪的具體規定
認定綁架罪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健康、生命權利及公私財產所有權利。2、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
1“暴力”,是指行為人直接對被害人進行捆綁、堵嘴、蒙眼、裝麻袋等人身強制或者對被害人進行傷害、毆打等人身攻擊手段。
2“脅迫”,是指對被害人實行精神強制,或者對被害人及其家屬以實施暴力相威脅。
3“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脅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藥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處于昏迷狀態等。這三種犯罪手段的共同特征,是使被害人處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境地,將被害人非法綁架離開其住所或者所在地,并置于行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使其失去行動自由的行為。法律只要求行為人具有綁架他人其中一種手段就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一般主體。
4、主觀要件由直接故意構成,并且具有勒索財物或者扣押人質的目的。
三、《我國刑法關于綁架罪的具體規定及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拐賣、綁架婦女(幼女)過程中又奸淫被害人的行為應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1994年4月8日 法復[
1994]6號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在綁架過程中以暴力、脅迫等手段當場劫取被害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2001年11月8日 法函[
2001]68號
3.公安部《關于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適用法律和政策有關問題的意見》2000年3月24日 公通字[
2000]25號
五、綁架罪的定義與判斷標準
綁架罪是指以勒索財物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控制他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脅迫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綁架罪成立的條件
1.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
2.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
3.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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