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是否為加重犯,法律依據是什么
一、"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是否屬于加重犯?法律依據是什么?"
是。故意傷害的犯罪者在主觀上能夠預見犯罪后果的前提下,仍然實施犯罪行為,可判定為加重犯,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是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犯罪情節來進行加重定罪量刑。
二、"經被害人承諾的傷害行為,是否就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經被害人同意的傷害,是否合法,要做具體分析。一般來說,被害人又承諾輕傷的權利,因此承諾造成輕傷,是可被允許的。但被害人沒有承諾重傷或是死亡的權利,這種情形下,行為人致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被害人承諾無效,行為人構成犯罪。
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為了達到危害社會的目的,這種同意不能排除傷害行為的非法性;如果這種同意是為了有益于社會的目的、則可以排除他人傷害行為的非法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三、"搶劫時造成輕度傷害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
1、在搶劫過程中致人輕傷的,還是涉嫌構成搶劫罪,不會額外成立故意傷害罪。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四、"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一人重傷的法律處理方式"
您好,針對故意傷害罪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我國法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2]《刑法》 第六十七條
[3]《刑法》 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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