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人如何分配,法律上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一、企業破產債權人如何分配,法律上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專業分析破產債權是基于破產宣告前的原因而發生的,能夠通過破產分配由破產財產公平受償的財產請求權。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和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為破產債權。法律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引用法規
[1《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二、如何追要破產企業債權,法律怎樣規定
律師解答追要破產企業債權由管理人進行追討。《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若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的,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放棄債權的,管理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撤。銷《企業破產法》第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可以要求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必要時可以通過訴訟或仲裁的程序追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故意違反前款規定向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不免除其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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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企業破產法》 第三十一條
[1《企業破產法》 第十七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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