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多少天內不去處理
一、交通事故多少天內不去處理
對于受害人身體受到傷害比較嚴重,需要住院治療,甚至需要后續治療的,訴訟時效應自治療終結之日或損失確定之日起算。沒有構成殘疾的以治療終結之日開始計算;構成殘疾的,以傷殘評定之日開始計算訴訟時效。交通事故多少天不去處理會撤銷,經過交警部門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制作調解終結書并送達當事人,訴訟時效自當事人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日起算;調解未達成協議,公安機關未制作調解終結書的,訴訟時效自調解失敗之日起算;調解達成協議,但當事人不履行的,自調解書中寫明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二、交通事故一般幾天不處理?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確定后五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除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車輛的或者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以外,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三)交通事故證據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以上即為對交通事故幾天處理的一個說明,希望可以幫到您三、交通事故多少年后才能處理,交通事故處理
你的問題解答如下第八條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一)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二)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三)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四)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六)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七)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八)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發生財產損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五項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可以在報警后,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停車位置,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處理。第九條 公路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駕駛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第十條 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應當記錄下列(一)報警方式、報警時間、報警人姓名、聯系方式,電話報警的,還應當記錄報警電話;(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間、地點;(三)人員傷亡情況;(四)車輛類型、車輛牌號,是否載有危險物品、危險物品的種類等;(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還應當詢問并記錄肇事車輛的車型、顏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駕駛人的體貌特征等有關情況。報警人不報姓名的,應當記錄在案。報警人不愿意公開姓名的,應當為其保密。以上是對交通事故處理流程一般都有哪些啊的回答。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或者出警指令后,應當按照規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有人員傷亡或者其他緊急情況的,應當及時通知急救、醫療、消防等有關部門。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響的道路交通事故,應當立即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并通過所屬公安機關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涉及營運車輛的,通知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的,應當立即通過所屬公安機關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并通報有關部門及時處理;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毀的,應當通報有關部門及時處理。第十二條 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予以記錄,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并告知當事人;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四、交通事故,交警處理要幾天
發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不需要檢驗、鑒定,交通事故處理的期限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應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時間相對較長。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檢驗、鑒定一般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過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確定后五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上述期限,指的是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交警處理交通事故的流程交通事故發生后,事故處理工作大致可分為以下幾個步驟1、受理報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報案之后,按照管轄范圍予以立案。
2、現場處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
3、責任認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作用大小等,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引用法規
[1《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七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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